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科研平台对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的支撑作用,提升学校科研核心竞争力,推动学校“双一流”建设,集中优势资源、聚焦研究方向实现大学者、大平台、大项目、大成果、大服务的建设目标,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平台,是指经各级政府部门及学校批准建立的各类科研学术型实验室(研究室)、研究中心(研究所、院)、基地、智库等科学研究平台(以下简称科研平台),以及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合办的上述类型的科研平台。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 科研平台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战略需求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有利于充分发挥学校体育特色与优势,有利于解决相关学科专业理论和现实问题,更好地服务国家和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有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且不与现有的科研平台研究方向重合。
(二)科研平台负责人应为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与平台研究方向相关领域的学术背景、组织协调能力强。其中,校级科研平台负责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省部级科研平台负责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58周岁。负责人任期3年,且只能担任一个科研平台负责人。
(三)研究团队具有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在相关领域有较为丰富的成果积累,具备开展重要科研项目的能力,具有科学、清晰、合理的建设目标、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人员结构合理,不得与其他科研平台人员重复。校级科研平台的成员为5-6人,省部级科研平台的成员为8-15人。
(四)依托单位(学院)(以下统称依托单位)应提供科研平台正常运行必需的保障条件和办公场所,能够有效实施管理。
(五)与校外合作共同组建的科研平台,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校外合作方为依法成立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2)与学校签订正式合作协议;
(3)科研平台负责人应为我校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第五条 审批程序
科研平台采取定期进行招标与自选的方式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申报组建科研平台的负责人向依托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科研平台名称、研究方向、负责人及团队成员、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已有基础和条件保障、经费支持以及物理空间等。
(二)体育科学研究院对依托单位论证同意后报送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予以审核,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咨询意见、建议,形成论证材料。
(三)校学术委员会对论证材料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决定;经批准后,由学校统一发文成立,并签订合同任务书。
第六条 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合办的科研平台的设立应同时提交与合办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设立具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
第七条 科研平台实行学校、依托单位和科研平台三级管理体制,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以及“平台开放,人员流动,合同管理”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体育科学研究院负责科研平台建设的规划、协调、评估、管理办法制定、运行情况检查等宏观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国家有关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指导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
(二)负责科研平台的招标、审批、任务确定、经费投入及合同签订、考核、验收、奖惩等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三)根据学校科研发展需要,对科研平台、研究方向、团队人员、研究资源进行整合;
(四)负责科研平台负责人的选聘工作;
(五)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科研平台建设的条件保障。
第九条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所管辖的科研平台人员、设施、仪器设备、科研等方面的管理、运行及安全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为本单位科研平台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推荐科研平台负责人,推荐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支持本单位科研平台的各项科研、学术活动;
(四)协助体育科学研究院对科研平台进行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第十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直接负责科研平台的管理、运行及安全工作等,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并实施科研平台发展和全面建设规划;
(二)制定并实施科研平台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科研平台的日常管理及各类检查评估、材料准备与汇报等工作,筹集和使用获批的各类建设经费,建设好本科研平台(省部级)的专业网站;
(四)配合学校完成对各级各类重大课题的申报、立项、结项与管理工作;
(五)配合学校完成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的申报工作;
(六)配合学校完成对各级各类平台的申报、建设与评估工作;
(七)做好科研平台青年研究人员以及研究生的培养、培训工作;
(八)充分利用与拓展社会资源,积极组织召开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学校的社会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省部级科研平台应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科研平台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每年至少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基本条件保障
建设期内各类科研平台用房和科研仪器设备投入由依托单位按主管部门要求及研究需要办理。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经费保障
(一)建设期内学校对省部级科研平台每年投入建设与运行经费20万元,对校级科研平台每年投入经费6万元。科研平台获政府部门建设与运行经费支持多于学校规定投入的,学校不再投入,不足部分由学校投入。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需进行平台名称、研究方向、依托单位变更的,应提交体育科学研究院进行审核,并由体育科学研究院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科研平台负责人期满及变更的须按照相关程序重新选聘。科研平台人员一经确定在建设期内不得调整。由各级部门主管的科研平台发生相关变更的按照相关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刻制印章需经依托单位、体育科学研究院及学校同意,印章由体育科学研究院统一管理。使用印章需经依托单位、体育科学研究院审批。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在开展科研合作时,应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协议或合同必须报依托单位和体育科学研究院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的经费使用按照学校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须将每年的工作进展情况、科研成果材料、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依托单位和体育科学研究院。
第十九条 科研平台实行目标与合同管理。采取年度考核、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体育科学研究院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科研平台建设期(三年内)至少完成以下任务。
(一)省部级科研平台考核任务:
(1)获高质量成果2项;
(2)发表高质量论文4篇;
(3)获较高水平项目24项;
(4)获科研外源性经费150万元。
(二)校级科研平台考核任务:
(1)获较高水平项目9项;
(2)获科研外源性经费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科研平台年度考核至少完成以下任务:
(一)省部级科研平台:已考核年年平均获较高水平项目不少于8项;
(二)校级科研平台:已考核年年平均获较高水平项目不少于3项。
第二十二条 成果认定
(一)高质量成果:国家级项目,省部级科研奖励,省部级批示(须有学校名称或申报人姓名),学术专著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专项规划项目,编制发布国家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
(三)较高水平项目:各类省部级项目、国家发明专利、发表重要期刊学术论文、累计为国家队科技攻关与服务工作满6个月(含6个月,下同)。
(四)重要期刊学术论文:SCI三区、四区及SSCI三区、四区期刊收录论文,CSSCI、CSCD、北大核心期刊收录论文、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五)各类科研课题立项经费以到达学校财务经费为准,转拨外单位经费不计入核算基数。
(六)科技服务计算时间为协议约定服务时间,需提前备案,不接受后补证明。建设期内科技服务省部级科研平台累计次数上限为3次,校级科研平台上限为2次。
第二十三条 成果及任务折算
(1)高质量成果1项等同于高质量论文3篇,或等同于150万元外源性经费,可折算为6项较高水平项目。
(2)在第二十一条规定完成科研外源性经费任务的基础上,每获得150万元科研外源性经费视同为获高质量成果1项;每获得50万元科研外源性经费视同为发表高质量论文1篇;每获得25万元科研外源性经费视同为获较高水平项目1项。
(3)省部级科研平台的任务(1)(2)(4)可以互相折算,并可以折算为任务(3);任务(3)可以折算为任务(4),不可以折算为任务(1)(2)。
(4)校级科研平台的任务(1)(2)可以互相折算。
第二十四条 科研平台完成下列任务之一,视为取得标志性成果,视为完成考核任务。
(一)省部级科研平台获得标志性成果的认定:
(1)获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科技部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任1项;
(2)获省部级一等奖科研奖励1项;
(3)发表高质量论文10篇;
(4)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1项;
(5)获批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1项;
(6)获科研外源性经费600万元。
(二)校级科研平台获得标志性成果的认定:
(1)获国家级项目1项;
(2)获省部级科研奖励1项;
(3)发表高质量论文3篇;
(4)获批省部级科研平台1项;
(5)获科研外源性经费2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科研成果的第一单位署名须为武汉体育学院,所产出的文章、著作、咨询报告等均署有科研平台名称;未标注的成果在考核验收时不予认定;成果仅用于本科研平台考核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科研平台及科研团队考核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科研平台取得标志性成果的负责人在下一届竞聘时优先聘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平台下一年度停止资助。
第二十七条 由各级部门批准成立的科研平台,接受主管部门的考核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对科研平台负责人及依托单位进行追责问责。负责人予以解聘,且3年内不得担任科研平台负责人;校级科研平台予以撤销。
(一)上级主管单位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或者期满验收不合格;
(二)学校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或者期满验收不合格;
(三)存在重大隐患,限期不作出整改;
(四)不按时参加学校评估、考核;
(五)出现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
(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体育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体育学院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武汉体育学院校级科学研究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