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学校与国内外学术界的广泛联系,扩大学术影响力,促进学校各类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武汉体育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各单位申请举办(含主办、承办等)各类学术会议、教职工参加各类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参与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各二级教学单位和研究机构(实验中心、实验室、研究基地或中心)要高度重视本单位的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积极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并给予政策倾斜和经费支持。
第四条 申请举办各类学术会议的程序。
1、申请单位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内容包括会议名称、目的、内容、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经费来源、主办和协办单位等。
2、申请报告经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校主管领导批示。
3、申请单位按学校主管领导批示意见组织筹办会议。
4、学术会议结束后,举办单位应提交会议总结,报科研处备案。
5、申请举办有境外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相关审批程序由学校国际交流中心统一办理,并负责联系办理境外人员入境手续。
第五条 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的资助办法。
1、由科研处统一组织征文的国内外综合性学术会议,且论文录取为口头报告、墙报交流和书面交流的,学校全额资助第一作者参加会议。学术会议范围确定为奥运会科学大会、亚奥理事会体育科学大会、全国体育科学大会,以及学校确定需要参加的其它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
2、由科研处统一组织征文的全国一般性学术会议,且论文录取为口头报告、墙报交流的,学校资助1/2与会经费支持第一作者参加会议,其余1/2经费由与会者本人和所在单位协商解决。学术会议范围确定为全国运动会科学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体育科学大会,以及学校确定需要参加的其它国内学术会议。
3、对于在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中担任一般职务(如委员)、较高职务(如常委)和重要职务(如副理事长、理事长)的学校人员,学校每年提供一次参加该学会学术活动的差旅费用。
4、对未列入学校资助范围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学校鼓励教师积极申请参加,并提供必要支持和方便。其中对承担有在研项目、具有课题经费或学校匹配经费的教师申请参加学术会议,与会经费可从课题经费或学校匹配经费中开支;对未承担科研项目的教师申请参加学术会议,学校原则上不予经费资助,与会经费可通过与人事处(人才培养建设费)和所在单位协商解决。
5、所有与会议有关的费用由教师预先支付,会议结束后凭有关收据和审批单,由科研处、人事处和主管单位统一按学校财务规定审批报销。
6、会议结束后,与会者除向科研处提交一份学术会议交流书面材料备案外,还应将参加学术会议的全套资料送交图书馆,用于广大教师阅览。
第六条 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的征文程序。
1、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学术会议的征文工作,由科研处将征文通知通过学校校园网、科研处网站公布,并按规定统一审核、统一上报,申报论文评审费由学校承担。
2、不属于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学术会议的征文工作,由科研处将征文通知通过学校校园网公布或转交有关单位组织征文,或由教师根据学术会议的要求自行投稿征文,须事先将征文稿件(摘要)报科研处审核、并登记备案。申报论文评审费自理。
3、各类学术会议的录取论文,事先未经科研处审核备案而自行征文且被录用的,学校不予参会经费资助。
第七条 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的审批程序。
1、教师提出申请,填写《武汉体育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并附论文录用通知书或邀请函,以及录用论文。
2、申请表经所在教研室、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科研处审核。
3、科研处审核后到人事处、教务处审批办理出差和调停课手续。
4、教师参加国(境)外学术会议,须报学校国际交流中心会签,并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出境或出国手续。
5、凡学校教职工参加各类学术会议,未经科研处审核、备案的,年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时该项成果不予确认。
第八条 各单位主办的讲座、研讨、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其内容、主讲人姓名、时间、地点等均应事先报学校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学校教师申请参加各类学术组织(学会),需经主管单位审批、登记,报科研处审核、备案,并填报《武汉体育学院教师参加学术组织申请表》。
第十条 推荐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担任委员、常务委员、副理事长、理事长等职务的人选由科研处统一负责,其推荐名单确定前,须经充分酝酿,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体育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