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对职称评审、聘期考核、成果登记及奖励等事项中涉及作者署名和成果认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作者署名应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严禁论文代写代发,反对无实质学术贡献者“挂名”,科研论文内容应与作者教学、训练、研究领域或其研究生招生方向一致。
二、作者单位需包含“武汉体育学院(Wuhan Sports University)”,如未以学校名义发表,学校进行成果登记及奖励时不予认定。
三、通讯作者的认定
(一)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排序署名单位为学校,且学术论文为学位论文或学位论文相关成果,指导教师署名通讯作者的,学校认定为通讯作者。
(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排序署名单位为学校,且学术论文为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成果,科研项目主持人署名通讯作者的,学校认定为通讯作者。
四、遵循同一成果不重复计算原则。
五、科研论文作者署名及成果认定争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对违反学术诚信和师德师风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说明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人事处 科研处
2019年10月30日